徐志鈞

徐志鈞(1931-),浙江奉化人。 依(44)審聲字第1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二師砲兵第三營第八連上等兵,其涉嫌與韓筱岳於營房附近碉堡內書寫反動標語等情。1954年11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4月17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韓君等2人於營房附近碉堡內書寫反動標語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2師砲兵第3營第8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1年4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