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興

王家興(1925-),山東嶧縣人。 依(44)法裁字第85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憲兵司令部第八團第七連憲兵上士,其在北平前憲兵十九團通訊連工作時,流落匪區良久,歸隊後在管理檔案工作時,批閱沒收之「中國共產黨史」,致思想左傾等情。1954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應予感化處分3年。1955年3月30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查無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憲8團7連憲兵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法裁字第8501號
    •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3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