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亭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徐全亭(1909-1983),浙江青田人。 第一案: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原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奉國防部批答核示叛亂罪刑撤銷。1950年7月14日被羈押。1951年國防部核示叛亂罪刑撤銷。1951年2月14日保釋。 第二案:依案卡,案發時業不詳,其因投匪自首案件交付不定期管訓。1952年3月8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徐君因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撤銷,其撤銷前之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另徐君因投匪自首案交付不定期管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則判字第115號;不詳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