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興

徐永興(1915-),江蘇東海人。 依(57)裁字第39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原籍東海陷匪時,曾充當龍宜鄉民兵模範隊隊員,為匪擔任盤查哨、巡邏等工作。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5月3日交付感化。1971年3月8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充當陷匪地區龍宜鄉民兵模範隊隊員,為匪擔任盤查哨、巡邏等工作乙節,僅有其之自白,以及證人趙石林、周文峰泛無實證之指證,而該證人之證詞並未詳予認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