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仁基

徐仁基(1928-1993),臺灣苗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曾與匪幫苗栗支部之謝裕發約定,每月定時在苗栗縣後龍溪旁山內、牽牛坑講習所後龍眼樹下會晤,其均依約往晤,將政府查緝情形一一相告,並每次供給謝君新臺幣十元或二十元不等,約共五十元。1959年12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12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謝裕發供給金錢,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謝裕發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謝君為叛徒及無犯罪意思,且因基於幼時朋友,見謝君在山中做工,生活艱苦,而供給金錢,因此難認其有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情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