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鳴康

孫鳴康(1930-),福建連江人。 依(47)立範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第二廳少尉情報員,其奉派前往匪區收集匪情,由馬祖抵達福建省東岱縣後,經人告密而被匪拘訊,因所攜電臺亦被匪查獲,即供出在國防部第二廳外勤人員訓練班受訓情況、政府在馬祖地區情報機構人事黨政工軍機關首長姓名及國軍兵力番號駐地。又檢舉與其同押一處之周輝生為第二廳派至大陸之工作人員,及該廳派福建長樂地區工作之陳則鑄在馬祖受命進入大陸中等情,匪幫因其表現積極,予以勞動改造,之後偕同父母及親友7人回到馬祖。1957年2月19日被羈押。1958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證據,惟其被俘後縱使說出馬祖情報機關駐地情形,其返臺後隨即向第二廳報告上情,並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第二廳少尉情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7羈押,1958判處無期徒刑,1975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