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運久

孫運久(1925-),湖北房縣人。 依(50)鏡棠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技術研究室上尉研譯官,其曾於山東金鄉西六營集作戰被俘,遂在河北永年冀魯豫區人民解放軍軍官教導團接受訓練,參加匪幫「革命軍人同志會」,集體向朱毛匪幫宣誓。後在河北永年被釋,並付給通信號碼以作通信連絡用,之後復任該師譯電員,經由濟南、青島、海南島隨軍來臺。在山崎政治幹部訓練班第十二中隊受訓時,隱匿參加匪幫組織等事項,不為登記。1961年1月30日被羈押。196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3年1月29日刑期結束,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本案於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議決議保留,提請法律研究小組研究。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並於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查決議給付訴願判決後之決定。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1947年在山東作戰時被俘,在河北永年朱毛匪幫冀魯豫區人民解放軍軍官教導團接受訓練,宣誓參加匪幫「革命軍人同志會」等情,其身陷匪區,難認其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技術研究室上尉研譯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