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椿

  • 王茂椿 1906年出生 浙江 安吉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茂椿(1906-1963),浙江安吉人。 依(42)審三字第7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原籍安吉縣為匪華東軍區航務管理局所屬江陰造船廠製造拖船之用,包購木材56萬餘斤,既明知譚亦軒為匪江陰造船廠之匪幹,乃聽譚之指示,經由無錫商人陳帥竹之手間接賣與匪江陰造船廠。1952年9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辦購其他供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餘部分無罪。1962年9月19日刑期結束,9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茂椿為叛徒購買其他使用物資罪,係以王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7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其他供使用物資、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