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仲光

孫仲光(1933-),山東日照人。 依(43)功則字第5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師管區臺南市團管區勤務排上等兵,其於陷匪地區時,曾參加兒童團組織,來臺後在營區繪製斧頭、鐮刀等圖畫之行為。1954年經臺南師管區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2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12、13歲時,在家鄉山東日照陷匪後,曾參加匪兒童團組織,受匪化教育,及來臺後在營區繪製斧頭、鐮刀圖畫等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團管區勤奮排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功則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