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儒

王英儒(1928-),河南內鄉人。 依(54)警審聲字第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其工寮內,撰就署名「全體反獨裁者」致毛澤東函一件,郵寄香港長城影業公司杜蒼舒轉交毛澤東,函內對毛澤東崇敬備至,並要求早日解放臺灣,屆期將以行動響應,俾裡應外合,推翻政府。同時又化名「一群退伍者」函呈總統,肆意漫罵等情。1965年3月27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68年8月2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撰就署名「全體反獨裁者」致毛匪澤東函1件,同時又化名「一群退伍者」函呈總統,肆意漫罵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