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木鐸

孫木鐸(1925-),陝西華陰人。 依篠明判字第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機械學校三等二級軍士長,其在空軍機械學校飛發組辦公室服務期間,屢對該組文書士王葆策表示「老王不必認真工作,休息休息吧,工作是做不完的,組長亦不替你報加班費。」煽惑其不守紀律,復在該校大操場,公然發表同情吳國楨在美對我政府之指摘,並汙衊我政府專制之言論。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連續煽動軍人不守紀律」,《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嗣奉國防部令發回覆審,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16日交付感化。1959年9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動搖,且有感染共匪理論惡毒宣傳之言論,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機械學校3等3級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5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