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廷樊

夏廷樊(1923-),浙江永嘉人。 依(38)訴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關會計課辦事員,其與潛居上海之陳克仁(又名為陳濤)均係中國共產主義同盟之黨員,與洪秀榮皆為浙江溫州中學之同學,夏廷樊由內地來臺活動,於臺北關任會計課辦事員,藉職務之便,與陳克仁聯絡,在臺主持傳遞反動書報雜誌油印刊物等件,分送其他親友同鄉及各校員生,廣為宣傳托派共產主義。而後領導洪秀榮、凌杜民、陳偉、林松仁、白乾生、張敏謙、方孔裕等,共同以組織讀書會名義,吸收各校青年學生,每週擇地集會報告工作,討論國內外政治及組織宣傳聯絡之技術。又介紹由陳克仁派遣來臺之蘇學常擔任臺北縣樹林中學教員,自此活動工作亦趨積極,成立中共同盟臺灣支部,吸收臺籍青年員生,培養幹部,深入農工群眾,煽惑農工階級鬥爭,按照黨綱及工人運動大綱等計畫,鼓動工人成立工人糾察隊,直接選舉工人領袖負責訓練指揮領導第三次革命,建立農工政府等情。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2年5月23日執行期滿,提送保安司令部。 其於2004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夏君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夏君及其他共同被告蘇學常、洪秀榮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夏君及其他共同被告於審理中均否認,且主文所列相關扣案書證,其所表達之內容,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關會計課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