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時
- 夏令時 男 1926年出生 湖南 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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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空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夏令時(1926-),湖南益陽人。
依(43)撫及判字第1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一六一五部隊上士一級機械士,其受張河兆吸收,宣誓加入匪黨,並連續在新竹、臺中、屏東、嘉義等地集會從事叛亂,以圖顛覆政府。1954年3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3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為依據,其於審理中否認,但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僅參加集會,應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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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1650部隊上士1級機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撫及判字第017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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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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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