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餘芳

唐餘芳(1919-1985),江蘇阜寧人。 依(56)初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鋁業公司雜工,來臺前其曾充任匪偽紅橋村民兵隊隊員,負責訓練兒童團、婦女隊、聞香隊、聽壁隊及參加清算鬥爭大會。來臺後於臺灣鋁業公司自助餐廳工作,多次向同事劉琦吾、周保有、臧欄、廖五爵、駱進興等發表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言論。1966年9月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所載其對同事發表利匪言論,應係「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而判決主文指為叛亂犯之著手實行,應有違誤,難以認定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鋁業公司雜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刑執行8年10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