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義和

唐義和(1943-),臺灣臺北人。 依(57)更判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三軍衛材庫一兵,其於未入伍前,遊臺北市新公園時,曾於廁所內目睹「沒那樣容易打回大陸去」等文字,之後因其兄弟先後入營皆未能獲允報領安家費,至心懷憤懣,乃於該庫廁所內,以鐵釘在第三間木板門內壁上書寫:「中國人民政(漏府字)萬歲,毛主席萬歲」等文字。1965年10月30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2年10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反動文字字跡照片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且其書寫「中國人民政(漏府字)萬歲,毛主席萬歲」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三軍衛材庫一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判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後無罪開釋1年5月,覆判有期徒刑7年再回監,實際執行計5年11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