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植達

唐植達(1929-),湖南長沙人。 依(56)裁字第4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第一女子中學教員,其因誤會中英獎學金託管處停發獎學金,遂萌生傾匪之念,曾於日記中記載「船到橋頭自然直,到時候沒辦法,我回大陸」,之後因在留英期間涉獵匪方宣傳書報,聽聞傾匪人士演講,又於日記中記載「想見窮人在中國是的確翻身了…」、「如果他真停發獎學金,我怎麼辦?到時候恐怕非求中共大使館保護不可了」。又以威廉名義致函匪駐英大使館索得匪出版之《中國登山活動》等英文書刊18冊暨風景明信片8張,後將上開書刊暨明信片自英先行寄其在臺之胞兄唐植恂。1966年11月1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70年1月26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於日記中記載「船到橋頭自然直,到時候沒辦法,我回大陸」,「想見窮人在中國是的確翻身了……」,「如果他真停發獎學金,我怎麼辦?到時候恐怕非求中共大使館保護不可了」。又致函匪駐英大使館索得「中國登山活動」等英文書刊18冊暨風景名信8張等情,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第一女子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