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述義 (唐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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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述義(1917-),山東平度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曾在原籍平度陷匪後,充匪陶家埔民兵隊民兵,職司打更、守衛等工作,後由平度潛往高密,輾轉來臺。1965年4月28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4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縱有曾在淪陷區擔任民兵情形,亦難認其係出於自由意思,且並無其參與叛亂活動之具體事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