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國華
- 倪國華 男 1925年出生 福建 政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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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1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倪國華(1925-),又名為倪茂功,福建政和人。依(46)審聲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永基煤礦基隆三坑礦場廠務工,倪國華在福州時欲投考匪軍政大學,為其父所阻,乃投入青年軍來臺,後該軍改編為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營,待遇與青年軍不同,其遂逃亡。嗣在基隆永基煤礦三坑礦場充當廠務工,時唱匪歌及閱讀左傾書籍,批評政綱政策執行不當,又因煤礦公司未發工資,藉起帶頭作用擬具呈文,由工人聯名欲向高級機關呈訴。1956年9月17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7月6日交付感化。1960年4月28日感化開釋。0119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倪君想去投考軍政大學,已具不正動機而認其思想傾匪,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倪國華,1925年生,男,福建政和人,原名倪茂功,高中肄業。1949年春,聽聞福建建甌的軍政大學無學歷限制即可投考,原欲報考,為其父所阻,乃考入青年軍。之後隨軍隊來臺,該軍改編為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營,因為待遇與原青年軍不同,於1950年夏逃離軍營,輾轉到臺灣工礦公司的基隆永基煤礦三坑礦場擔任廠務工。1956年9月18日被基隆調查站被逮捕,年31歲。 據其在1999年遞交補償基金會申的自述中表示:「當時服務於基隆市工礦公司基隆煤礦產業工會擔任常務理事,為爭取工人權益,要求公司發放積欠二個多月工資,並向總統府、監察院、立法院、省政府陳情,而遭公司負責黨務人員,因私人恩怨,暗中誣我思想有問題。另有一次因為拿一張印有老總統玉照的舊報紙,包破舊皮鞋上街修補,被該黨工看到了,就告我有侮辱國家元首之嫌。因上述各節,這些黨工認尚不致我入罪,又無中生有,誣我想去投考軍政大學及唱匪歌,小報告打多了,在白色恐怖時代,像這樣的案件,亦就司空見慣了。1956年9月18日6時被基隆調查站逮捕後,首先是3天3夜疲勞轟炸,繼而百般脅迫、誘詐等不正當方法迫我承認」。 1956年11月30日倪國華由調查局押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處依照其在基隆調查站的偵訊自白,在(46)審聲字第二號裁定書載其「時唱匪歌及閱讀左傾書籍,批評政綱政策執行不當,又因煤礦公司未發工資,藉起帶頭作用,擬具呈文由工人聯名欲向高級機關呈訴滋事等行為⋯⋯被告雖非匪諜,而其思想言行不無感染匪毒,陷於左偏,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裁定交付感化」。嗣經他二度抗告無效,遂於1957年7月6日被由軍法處押送板橋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60年7月6日期滿後不僅不予釋放,於1960年7月27日又將他解送小琉球的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練第三總隊,期間遭遇強迫勞動、打罵等對待。 出獄後因叛亂匪諜案件,無論政府或私人機構均不敢僱用,以致就業機會斷絕,生活陷於絕境。1999年倪國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倪國華,1925年生,男,福建政和人,原名倪茂功,高中肄業。1949年春,聽聞福建建甌的軍政大學無學歷限制即可投考,原欲報考,為其父所阻,乃考入青年軍。之後隨軍隊來臺,該軍改編為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營,因為待遇與原青年軍不同,於1950年夏逃離軍營,輾轉到臺灣工礦公司的基隆永基煤礦三坑礦場擔任廠務工。1956年9月18日被基隆調查站被逮捕,年31歲。 據其在1999年遞交補償基金會申的自述中表示:「當時服務於基隆市工礦公司基隆煤礦產業工會擔任常務理事,為爭取工人權益,要求公司發放積欠二個多月工資,並向總統府、監察院、立法院、省政府陳情,而遭公司負責黨務人員,因私人恩怨,暗中誣我思想有問題。另有一次因為拿一張印有老總統玉照的舊報紙,包破舊皮鞋上街修補,被該黨工看到了,就告我有侮辱國家元首之嫌。因上述各節,這些黨工認尚不致我入罪,又無中生有,誣我想去投考軍政大學及唱匪歌,小報告打多了,在白色恐怖時代,像這樣的案件,亦就司空見慣了。1956年9月18日6時被基隆調查站逮捕後,首先是3天3夜疲勞轟炸,繼而百般脅迫、誘詐等不正當方法迫我承認」。 1956年11月30日倪國華由調查局押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處依照其在基隆調查站的偵訊自白,在(46)審聲字第二號裁定書載其「時唱匪歌及閱讀左傾書籍,批評政綱政策執行不當,又因煤礦公司未發工資,藉起帶頭作用,擬具呈文由工人聯名欲向高級機關呈訴滋事等行為⋯⋯被告雖非匪諜,而其思想言行不無感染匪毒,陷於左偏,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裁定交付感化」。嗣經他二度抗告無效,遂於1957年7月6日被由軍法處押送板橋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60年7月6日期滿後不僅不予釋放,於1960年7月27日又將他解送小琉球的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練第三總隊,期間遭遇強迫勞動、打罵等對待。 出獄後因叛亂匪諜案件,無論政府或私人機構均不敢僱用,以致就業機會斷絕,生活陷於絕境。1999年倪國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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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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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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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