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啓明 (郁啟明)
- 郁啓明 (郁啟明) 男 1922年出生 1969年卒 江蘇 啟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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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郁啓明(1922-1969),江蘇啟東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執行委員會第三組代組長,其在上海大路襪衫廠工作時,經趙文彝吸收加入匪黨。於趙君死亡時,受囑使用「惠君」名字與趙君之領導人李培君聯繫未果,後受匪華東局科長方舜之派遣來臺。1962年2月1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0月6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謙睽傳聞而無具體事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另案被告王謙睽之供述係屬傳聞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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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執行委員會第三組代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22日,1969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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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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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