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毅
- 嚴毅 男 1927年出生 湖北 天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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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毅(1914-),男,湖北天門人,被捕時41歲,任反共救國軍第2總隊第1中隊勞役戰士。
嚴毅係中美訓練班政幹班畢業。 1948年4月2日至5月8日,中共解放軍華東野戰軍山東兵團在山東濰縣與國軍展開激烈攻防,而嚴毅以陸軍第96軍212師636團少尉幹事身分參與該戰役。 濰縣最終失守,期間國軍損傷4.5萬餘人,包括第96軍軍長兼整編45師師長陳金城在內等將官被捕,嚴毅亦於1948年4月12日被共軍俘虜,嗣於遭俘16天後成功出逃回國軍部隊,當時考核為「思想正確,學能普通」。
赴臺後,嚴毅並未取得軍籍,而被關押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嗣遭撥交反共救國軍第2總隊(位於金門)第1中隊擔任勞役戰士,在烏坵工作。 1955年5月19日,嚴毅等被控意圖逃亡投共而遭逮捕,解送陸軍總司令部訊辦。 嚴毅於偵訊時否認有逃亡意圖,並稱先前供詞不實,而係由長官用刑逼迫承認,1956年11月11日經5951部隊軍事檢察官決定不起訴。 嗣部隊長官聲請再議,陸軍總司令遂發回續行偵查,3054部隊軍事檢察官陸續傳喚逮捕嚴毅等之執行人員,該等皆稱嚴毅等係在工作處所被捕,而非在逃亡時當場被扣押。 1957年5月17日3054部隊軍事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再次決定不起訴,1957年5月20日嚴毅獲釋。
嚴毅以其遭受不當羈押為由,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12月28日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作出90年度賠字第10號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55年5月19日至1957年5月20日為止,共計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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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