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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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1004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范詩運(1930-1963),江西遂川人。10043申請案於2013年3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3年5月17日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申請駁回。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一七一二部隊所屬中士一級副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損壞軍用飛機未遂,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損壞軍用飛機未遂,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損壞軍用飛機未遂,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關於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部份核准,其他聲請駁回,原判決關於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部份核准,其他聲請駁回,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損壞軍用飛機未遂,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5年,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