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濟宏

羅濟宏(1908-1995),廣東興寧人。 依(42)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44)判字第7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先後任前陸軍第12師及第90軍辦事處長時,在西安組織濟昇公司,夥同陳子幹挪用公款經商圖利,惟查羅濟宏等所犯各罪與何心石匪諜案無牽連關係。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4年4月19日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1955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及臺灣高等法院函覆資料記載,羅君因涉何如心叛亂案,遭法務部調查局逮捕,於41年7月25日以觸犯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條及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6款罪嫌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查起訴前羈押期間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要件,應予以補償。至於羅君涉貪污部分,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後至判決公訴不受理,及經臺灣高等法院無罪判決前之羈押期間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並非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應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關於羅濟宏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0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