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凱

  • 范春凱 1924年出生 1987年卒 安徽 太和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范春凱(1924-1987),安徽太和人。 依(70)障判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對現實不滿,在其高雄縣鳳山市住所等附近,連續公然向鄰居馬成良等人發表「大陸上很好、很進步」、「大陸上共產黨有原子彈,氫彈、新的飛機、大砲,武力強大,我們什麼都沒有」等言論。1981年1月14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4年12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向鄰居馬成良、侯家雲、索子明等發表「大陸上共產黨有原子彈、氫彈、新的飛機、大砲,武力強大,我們什麼都沒有」等利匪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