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俊勛
- 范俊勛 男 1927年出生 廣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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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范俊勛(1927-),廣東廣州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五十一師上尉參謀,其與郭立人、楊萬良、陳世全、陳業成等人,啣江雲錦之命造具學生聯絡名冊,並知悉江雲錦等企圖營植私黨。1955年5月26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5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江雲錦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參與集會、聽取江雲錦發表反動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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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0軍第51師上尉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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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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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