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和

范中和(1925-),江蘇東海人。 依(55)警審裁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新生訓導處宿舍業務處雇員,其因不滿現實,曾上書總統,加以詆毀,無異為匪張目。1966年5月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66年7月16日交付感化。1969年6月26日感化期滿。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1月18日,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