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華

羅士華(1927-),浙江瑞安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保警二總隊四大隊十中隊二分隊警士,其涉嫌奸匪,思想不正,發交新生總隊感訓6月。1950年8月1日發交感訓。1951年5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查無裁判資料,予以補償執行感訓6月,故認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