龎大學

龎大學(1931-),河南內鄉人。 依國防部軍法司函附前國防部保密局偵查盧奎等叛亂嫌疑案報告書,案發時為陸軍51師152團重機二連中士班長,其涉叛亂嫌疑,雖供認其與盧奎為同袍,惟不知盧奎為叛亂分子,更未參加非法組織,核予盧奎所供相符,顯屬罪嫌不足,擬准交由原部隊領回復職查看。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開釋前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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