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雨春
- 苗雨春 男 1923年出生 山東省 蓬萊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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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情報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苗雨春(1923-),山東蓬萊人。
依(41)安潔字第02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95師第258團政治組中尉幹事,其經該組主任魏四才及指導員于模檢舉,其曾口頭告知于模,其曾入匪東北軍政大學鞍山分校肆業,並加入匪黨,後混入第五十二軍炮兵營為指導員,擔任匪方間諜工作。又在上海作戰時,率國軍兩連附敵,為匪饒潄石派至定海任策反我軍叛變等工作,初至義民大隊後,利用種種關係滲入陸軍第九十五師充當列兵,旋調任幹事。初以銀圓5元給予于模,謂係共匪暗號,繼與魏四才言可在團內控制兩排士兵,並囑魏四才策動該團團長叛變等情。1953年3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3月25日交付感化。1956年2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松滬之役被俘後,受匪訓6月,歸來後未將被俘受訓經過真實報告,思想不無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02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95師第258團政治組中尉幹事,其經該組主任魏四才及指導員于模檢舉,其曾口頭告知于模,其曾入匪東北軍政大學鞍山分校肆業,並加入匪黨,後混入第五十二軍炮兵營為指導員,擔任匪方間諜工作。又在上海作戰時,率國軍兩連附敵,為匪饒潄石派至定海任策反我軍叛變等工作,初至義民大隊後,利用種種關係滲入陸軍第九十五師充當列兵,旋調任幹事。初以銀圓5元給予于模,謂係共匪暗號,繼與魏四才言可在團內控制兩排士兵,並囑魏四才策動該團團長叛變等情。1953年3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3月25日交付感化。1956年2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松滬之役被俘後,受匪訓6月,歸來後未將被俘受訓經過真實報告,思想不無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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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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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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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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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