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賢哲

胡賢哲(1928-1982),安徽和人。 依(50)警審特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事務員,其經金祖懋介紹參加附匪黨派「孫文主義同盟」,來臺後在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服務時,曾向同事表明共匪身分,並濫言實行共匪新民主主義。1960年12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阿度、薛雲儒等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以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為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