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新

王炳新(1933-),山東煙台人。 依(43)審聲字第5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曾於煙台陷匪讀小學時,參加該校兒童團。1953年7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24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民國(43)審聲字第55號裁定認定,王炳新曾於1947年煙台陷匪讀小學時,參加該校兒童團,必受匪幫毒化言論薰染,思想不無偏頗,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