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鳴皋

胡鳴皋(1929-),河南信陽人。 依(56)力豪審字第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廿七師七九團第一營三連中尉副連長,其因不滿現狀,數次於桃園觀音國校、竹山國校、中莊營區等處,當眾發表批評政策、詆毀政府及他人等語,更發表侮辱上官之言論。1965年10月12日被羈押。1967年經澎湖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連續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1971年10月1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米潔華與張紹良之供述、在營調查資料及該部隊之調查紀錄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縱認其有「志願留營政策,是欺騙愚兵政策,傻瓜才上當」之言語及發表批評政策之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廿七師七九團第一營三連中尉副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力豪審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人身自由受限2年5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