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張女英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設籍臺北市中山區。同年3月10日夜間,國府軍無故逮捕其夫顏滄海並搶奪財物,隨後並將受難者及其他家人一併逮捕,羈押審訊數日,釋回後國府軍仍經常藉機騷擾受難者。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