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榮湫 (胡榮秋)

胡榮湫(1938-),臺灣臺南人。 依(48)公審字第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信陽軍艦聲納上等兵,其與許昭榮等均係海軍臺灣籍士兵,當許昭榮在逸仙軍艦服務時,返國途經夏威夷,由日人佐久間處取得《臺灣獨立運動十週》書刊乙本,帶回國後,交予同鄉同學傳閱,由其等翻譯中文,預備翻印,秘密散發本省籍青年軍民擴大宣傳,策動臺灣獨立運動。其與張幹男等計議購買漁船,以備集體逃往日本。1959年3月3日被羈押。1959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3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同案被告陳水清家中,分組翻譯《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一書為中文,以備印刷成冊,擴大宣傳等情,而認定其已達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惟其僅翻譯書籍之行為,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信陽軍艦聲納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029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