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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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世民(1931-1958),男,安徽壽縣人。1958年因涉聶世民案被捕判刑,時年27歲。 出身佃貧農家庭。抗日戰爭期間,以村童身分,為中共游擊隊跑腿送信,刺探軍情,如是配合多年。1948年國共內戰時,正式加入中共在當地的「區游擊隊」。該游擊隊工作,一方面是表演娛樂拉攏農民,一方面則製造事件嫁禍國軍。之後,隨隊編入中共第三野戰軍,並參加11月的徐蚌會戰。1949年在華東軍區正式入黨。1951年,在壽縣附近的瓦埠區當政委,負責建立農村組織,配合推動鎮反、抗美援朝、土改、三反運動等政策。1955年,派任「六安專署治淮指揮部」指揮員;工程結束後,被選為模範革命軍人。 1956年,被吸收為特工,受訓3個月。結訓後前往北京,獲中共中央政治局總書記鄧小平召見,隨後派赴香港,偽裝成「反共義士」要求投奔「自由祖國」。1957年5月,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簡稱救總)從香港接送47名「反共義士」來臺,他是唯一具有共軍身分者,一時成為新聞焦點。惟國家安全局發現其言行有異,交由保安司令部偵查;保安司令部遂於7月進行偵訊,經反覆詰詢,坦承受命來臺從事破壞活動。 接著,保安司令部對他進行心戰,使其思想動搖,向國民黨當局交心,供出許多「匪情資料」。為辨明資料真假,該部並商請美國「海軍輔導通信中心」派員來臺協助偵訊。1958年3月,偵訊及情蒐告一段落,針對如何處置聶世民,該部呈報國安局兩案:一為「運用」,二為「密裁」。國安局指示將本案公布,聶世民乃再度成為新聞焦點,各報大幅刊登〈匪諜聶世民自述〉,聶案亦交付軍法審判。 1958年5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與臺灣防衛總部等機構整編合併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8月,警總軍法處(47)警審特字第1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將聶世民判處死刑。由於聶世民在偵訊期間向政府輸誠,為求自首,供出昔日劫殺國軍官兵和巡邏艇的經過,這些供述都被判決書採用,作為定罪依據。判決書並指控他來臺負有刺殺總統、政府官員,破壞交通、工廠,散發反動傳單等任務。國安局以本案情形特殊,特囑警總,執行死刑必須「絕對秘密」。1958年10月23日,27歲的聶世民發交警總保安大隊執行死刑。從呈交總統府的死後照片來看,他的遺體躺於室內,疑在密室被殺,和一般在露天刑場被槍決的死刑犯不同。 補償基金會無其申請補償之資訊。目前於促轉會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中,尚無其資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巔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