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啟源 (胡仰青)

胡啓源(1908-1975),福建惠安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沿海輪船省外線聯合營運所課員,其於1928年在福建惠安參加匪黨組織,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0年5月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9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啟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胡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沿海輪船省外線聯合營運所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4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沿海輪船省外線聯合營運所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