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啟源 (胡仰青)
- 胡啟源 (胡仰青) 男 1908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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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啓源(1908-1975),福建惠安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沿海輪船省外線聯合營運所課員,其於1928年在福建惠安參加匪黨組織,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0年5月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9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啟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胡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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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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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