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火炎

簡火炎(1918-1979),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涉有叛亂嫌疑,經臺北市警察局解部偵辦,發見其與檢舉人賴添松因債務糾葛挾有夙仇,賴添松唆使曾春石等出面偽證,藉圖陷害簡火炎判處匪諜罪刑,賴添松應觸犯誣告匪諜罪,誣告罪經起訴後,其起訴書即視同被誣告者之不起訴處分書。1967年7月6日被羈押。1967年8月12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賴添松唆使曾春石等出面偽證,藉圖陷害簡火炎判處匪諜罪刑,賴添松觸犯誣告匪諜罪經起訴,其起訴書即視同被誣告者之不起訴處分書等情,則簡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