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洵

王洵(1919-),湖南衡陽人。 依(45)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刑警隊員調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服務,其曾任湖南省衡陽市警察局督察長,嗣衡陽陷匪後被匪俘、受匪驅使,曾引帶匪徒至鄉間收繳民槍、搜捕政府人員。1955年10月1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決免刑。1956年9月15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王洵於1949年8月間湖南省衡陽市陷匪後被匪俘受匪驅使,曾引帶匪徒至鄉間收繳民槍、搜捕政府人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1950年、1951年間兩度逃抵香港時,均曾與前保密局取得連絡,並將過去被匪所俘、驅使工作之詳情,前後數次呈報,並經該局調查考核屬實,自應認為對未發覺之犯罪,已經自首;而來臺後經前臺灣省警務處派任職務,於其邀送之自傳中,亦將被匪所俘情形略予敘述,足見並無隱諱之意,且念其被匪驅使工作,係在被俘之後,不過數月,即幡然覺悟逃離匪方,至湘南山區從事游擊,足見其反共思想未變,依法衡情諭知免刑,以勵自新;則王君因涉叛亂嫌案遭判決免刑交保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刑警隊員調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