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冀

胡家冀(1917-),浙江慈谿人。 依(49)警審聲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民防指揮部旗山指揮所臨時僱員,其曾任浙江慈谿縣參議員兼軍民合作站長,該縣陷匪後,將該站銀元100元及桌椅帳簿等物繳匪,並參加匪區村里人民會議。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4月5日交付感化。1963年12月4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大陸陷匪期間,以為順民可避禍,將所管物品繳匪,並參加會議,認其思想錯誤,裁定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民防指揮部旗山指揮所臨時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8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