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勝雄

鍾勝雄(1941-2005),臺灣苗栗人。 依(50)警審聲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苗栗縣公館鄉市場內公共廁所門上寫「大家來殺×××匪人」,「大家同心來殺×××是匪人,跳到臺灣來做官,大家來殺他」,復在同一處所門板上書寫「共同殺×××是匪人,大家來殺×××」等反動文字。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刑法》第87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第92條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鍾勝雄在苗栗縣公館鄉市場內公共廁所門上連續書寫反動文字,但以鍾君患有精神分裂症,認犯罪係在心神喪失中之行為,依法應屬不罰,但有施以監護之必要,又依其情形,應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