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順彬

紀順彬(1961-),臺灣臺中人。 依(71)法裁字第00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憲兵二三五營二兵,其於該營部中山室中,在供官兵閱讀之《國魂》、《自由青年》之書刊內,分別書寫「歡迎機關團體選購回大陸」等反動文字,又以原子筆在營區油庫哨所旁樹幹上刻寫「國共合作,臺灣獨立」字樣。1981年12月28日被羈押。1982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85年3月3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在供官兵閱讀之《國魂》、《自由青年》等書刊分別書寫「歡迎機關團體選購回大陸」、「國共合作,臺灣獨立」等反動文字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