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毓超

皇甫毓超(1914-1980),江蘇漣水人。 依(42)清評字第1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要塞司令部軍官守備團第一大隊上校副大隊長,其因滬戰失利與部隊聯絡阻斷,陷匪區被俘並拘送匪蘇州第三野戰軍第五訓練團受訓2月,既受麻醉毒化訓練,抵臺後遲未將被俘情形呈報上級。1953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9月1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於陷匪區被俘,拘送匪訓2月,抵臺任職後,遲未將被俘情形呈報上級,躊躇觀望,冀圖僥倖,應予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要塞司令部軍官守備團第1大隊上校副大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1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