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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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樹回(1918-),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司機工會理事長,其曾受該工會理事陳焰樹勸誘參加匪幫,但未應允,陳焰樹復介紹鍾金鳳進入工會擔任職員,秘密從事不法活動,其未洞悉。鍾金鳳案被破獲後,刑事警察人員囑其送交陳焰樹及該工會理事潘溪圳相片,並命其協助緝捕,因而知悉潘溪圳係因匪諜案件逃匿。後在臺北市寧波西街與潘溪圳相遇談話,未向治安機關報請逮捕。1953年8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11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潘溪圳為匪諜之依據,僅有其於保密局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司機兼任台北市司機工會理事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保釋,實際執行1年1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