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照輝

戴照輝(1927-),臺灣屏東人。 依(43)安律字第455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閱讀匪書《青年修養論》並供給李丁福及李妻金錢三次等情。1952年1月6日被約談。1952年3月21日交保察看。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於200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叛亂案而遭羈押後不付軍法審判,其不付軍法審判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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