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天強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內政部調查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戴天強偽造文書部分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其他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