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德

洪清德(1936-),福建金門人。 依(48)新律判字第0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金門站准尉情報員,其曾先後經該站派赴閩南4次蒐集匪方情報,惟於第3次進入匪區時,即被匪公安人員拘捕,其於匪方詢問時,將其在該站接受情報訓練之內容、派赴匪區之任務,暨金門地區情報機構人事、駐軍番號、指揮官姓名,以及兵力配備與海防設施一併洩漏匪方。1958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9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奉總統代電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62年9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派赴匪區蒐集情報,遭匪逮捕後,將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匪方等情,僅有其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金門站准尉情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新律判字第022號
    • 判決主文: 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