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賢

錢大賢(1913-1976),福建福安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匪諜嫌疑,罪證不足。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匪諜嫌疑罪證不足,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