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賢

錢大賢(1913-1976),福建福安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匪諜嫌疑,罪證不足。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錢大賢因匪諜嫌疑罪證不足,經判決無罪等情,則錢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