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漳

洪金漳(1930-2001),臺灣新竹人。 第一案:依(54)警審聲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受日人內田清陽煽惑,化名津島章雄,致函「臺灣年會」委員長黃有仁,表示臺灣應早日獨立,並請求參加為會員,圖以參加政治活動為藉口,求得日本政府政治庇護。雖獲黃有仁函復歡迎,但終因護照逾期,為日本警察逮捕。羈押日本期間,除閱讀《臺灣民本主義》及《臺灣青年》等反動書刊,並撰寫〈被陷害的臺灣〉一文,交予日本入國管理所雙井調查官,旋被遣送返臺。1964年12月9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2月19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日結訓開釋。 第二案:依(70)偵字第338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高雄市參加「美麗島」集會遊行,並於暴動時毆打警察與憲兵。1981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處判決不起訴處分。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月經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5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裁定書所載,原裁定以其發表荒謬言論,撰寫反動文稿,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