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儀

王思儀(1927-),山東臨沂人。 依(45)兵家判字第0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肺病療養院少尉療養員,其於在該療養院廁所木板門上以鉛筆書寫反動標語,之後向室長袁大松報稱廁所木板門上發覺有反動標語。1955年9月19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9年3月18日刑期結束,4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曾於肺病療養院廁所木板門上以鉛筆書寫反動標語,之後向室長袁大松報稱廁所木板門上發覺有反動標語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2肺病療養院少尉療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兵家判字第4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