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明通

洪明通(1934-1978),臺灣高雄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先後郵寄總統及省議員函件,以歪曲荒謬語句侮罵國家元首,惡意抨擊政府,違反檢肅匪諜案件。1957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審聲字第16號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2月19日交付感化。1961年4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