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其福

洪其福(193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聲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勤二十六兵工廠臨時工人,其在閱讀《社會主義運動史》、《史達林真傳》、《俄國通史》等書時,片斷摘錄有利於共產匪黨之言論,記載於生活日記上,又於致蔡姓女教友函中道:「列寧是無產階級的明亮教星」等語。1960年11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7月5日交付感化。1964年7月25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其信函及日記上片段摘錄利匪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 ,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二十六兵工廠臨時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